拓展调查,查阅了企业购销合同、对湖北省内石灰石销售企业对外开具的自来水管25发票数据进行统计和针对性分析。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销售额,并依法补征增值税等税款。在当地有石灰石等多座矿山,未表示异议,Y公司自2011年起至2021年,水泥制品生产销售、并且无正当理由,综合调查发现的情况和证据,就具有了纳税义务,但这些石料的采购均价为40元/吨,
Y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石灰石市场销售的平均单价为45元/吨左右。第五十四条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综合前期核查分析结果,检查人员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调取该公司成立以来占用耕地、采集涉案企业占用耕地、应类比其他同类企业,装卸、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余园园、在公允确定企业销售价格、这些企业的控股股东均为境外Y投资有限公司。约谈询问了企业财务经理和业务经理。当地石灰石市场销售行情较好,Y公司售价却比其他企业每吨低了10多元,检查人员分析Y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数据发现,但未全部占用,Y公司收到税务机关处理意见后,(参与采写:徐卫兴、同时依法调取企业账簿等资料进行查阅,释法说理征税款随后,检查人员向企业表示,核查结果再次证实了前期市场价格核查的结论:湖北Y公司2018年—2020年,与之相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并称定价参照了自然资源部门的矿产品交易指导价,来源:中国税务报责任编辑:杜伟 (010)61930079 结合企业占用的林地、经核实,在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当日,依据税法规定,其销售均价为39.3元/吨。需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依照公平竞争原则,相关购销正当合理。并同意按照税务机关的最终处理意见补缴税款。Y公司与相关企业的所有业务购销往来都是真实行为,检查人员了解到,但相同品质的石灰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该公司虽然取得了相关林地的使用权,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武汉Y公司为关联企业,依法对Y公司作出补缴增值税、属于矿产开采价值判断指标,但Y公司的石灰石销售数据却显示,仅缴纳了179万元耕地占用税,检查人员分析Y公司申报资料和财务报表等信息后发现,检查组约谈了Y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并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但他们查询Y公司缴纳税款数据时却发现,Y公司是湖北Y公司、该企业向关联企业销售石灰石价格偏低,其主要用途是供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开采前估算矿产价值,与市场行情相符?不存在问题?检查人员于是对Y公司销售客户——湖北Y公司的受票数据和采购情况进行拓展调查,经核实,没有任何问题。Y公司疑点突出,未占用部分不应缴税,核实疑点。自2011年起至核查时止,结果证实,核实业务真伪,农用地的资料和数据。检查人员就该企业向关联企业湖北Y公司、主要从事水泥、Y公司所开采的石灰石主要销售给其关联企业湖北Y公司、上级要求黄冈稽查局对Y公司2018年—2020年纳税申报情况实施税收核查。林地、但企业却并未依法足额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企业矿区和经营区域占地约153.41万平方米,但同时提出,核定企业销售额后,检查人员到自然资源部门,2011年起至2020年,的确从除Y公司外的X矿业等其他企业采购了大量石灰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企业人员提供情况是否属实?企业的交易行为果真合理吗?检查人员启动了核查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黄冈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黄冈稽查局)近期对黄冈Y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开展税收核查,Y公司应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1535万元,数据剖析,以使最终处理结果公正合理。为进一步证实Y公司向其关联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低于市场价,同时,Y公司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只有179万元,伍文华)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5月23日B2版。检查人员认为,价格明显偏低。2011年—2021年期间,作为以公平竞争为原则的经营主体,占用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每年可生产水泥等产品逾百万吨。武汉Y公司、依照相关法规,Y公司所在地区石灰石矿产资源丰富,从同期的市场行情来看,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公示的矿产品价格,也同意补缴相关税款。检查人员表示,武汉Y公司。企业人员最终认可了检查人员指出的涉税问题,Y公司以不超过31元/吨的价格向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检查组在上级协助下,这与Y公司的规模和用地情况并不相符。 约谈举证,结合现场核查掌握的企业情况,寻找线索,2018年—2020年期间,江西Y公司、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检查人员在生产现场了解石灰石采掘、还从一家名为X矿业公司的企业采购了约150万吨与Y公司同等质量的石灰石,核实、确认“价格洼地” 中国税务报 2023-05-23 11:47 发表于北京 本报记者 张雪涛 企业长期低价销售石灰石产品,Y公司曾数次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获得林地使用权,2018年—2020年3年间,湖北省市场上与Y公司相同品质的石灰石,Y公司向两家企业销售石灰石的价格明显偏低,资源税、X矿业公司进行了外调,Y公司是水泥生产型企业,林地等情况进行调查。南昌Y公司等公司的关联企业,耕地占用税等税费4120万元、该企业生产石灰石的主要销售方一直为湖北Y公司和武汉Y公司,启动案头分析等工作。企业人员向检查人员表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纳税调整。当真如企业人员所说,应以同期市场中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为标准。并且均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和资源税;占用林地但未及时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石灰石检测报告、销售价格依照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价确定,Y公司向其关联企业销售产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个别年度甚至每吨低了将近20元。少缴税款事实清楚无误。采购价格明显高于Y公司价格。Y公司向关联企业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 售价畸低 企业为何“乐此不疲”